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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在执行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响水县广博金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响华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执行依据分别为: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191号、(2012)盐商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9日裁定将响华置业公司位于响水县城204国道西侧的房地产[即灌江大酒店,房产证号为响房权证响证字第XS00190号,土地证号为响国用( 2008)第18654号含相应装饰装潢附属设施及机械设备等]给申请执行人响水农商行、射阳农商行和广博金穗公司抵偿债务。现限所有未经许可而非法占有、使用上述房地产的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搬离,迁让出上述房屋。逾期仍非法占有、使用的,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并对相关人员以妨害执行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