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网民反映不动产被查封网贴的调查回复 2019年5月30日,网民“耿某”发帖反映关于其购买二手房在不知情、不相干的情况下被查封的问题。 对此,我中心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调查核实此事。现将相关情况调查回复如下: 经查,发帖人“耿某”所购买二手房于2018年10月16日申请了转移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18)响水县不动产权第0006480号。 响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9年1月11日收到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该不动产的查封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其他必要材料。”响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材料后,审核法院的查封材料已齐全,予以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04]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响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当时已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并告知法院该不动产的权利人与被执行人不一致,法院还坚持要求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查封登记,登记中心必须要按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事项办理查封登记。 5月30日下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联系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进一步提出审查建议:查封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但法官还一直坚持:不动产登记中心只有协助执行义务,对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或人民法院有无权利查封不动产等事宜,登记机构无权过问。如有异议,请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由当事人直接与法院工作人员电话沟通。(联系电话:0475-5996077) 综上建议:发帖人如对法院的裁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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