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响水县河长办组织公安、水务、环保部门执法人员联合执法验收,对原先在废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大量工业废盐的处理结果进行现场验收,经确认签字合格,联合行动取得成效。
执法人员现场验收 2019年7月3日,响水县河道管理单位向县河长制办公室反映,在废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有大量工业废盐,违反了《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请求县河长办组织联合执法。县河长办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废黄河县级河长汇报,并向公安、环保、水务部门通报。 1 研究部署联合行动 按照县级河长指示,7月4日上午,废黄河县级河长助理、县公务员管理局副局长单以东带队,组织县水务局、环保局、公安局、河长办联合开展行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货物业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服从有关部门管理,积极配合整改,立即将工业废盐清运出河道管理范围,并妥善存放。在联合行动组的督促下,货物业主调用一台挖掘机、一台运输车,每日组织20余人装袋清运,经过近两星期的不间断工作,终于将工业废盐全部运走。 1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 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2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3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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