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区、场)民政办(社会事业局)、财政所(局):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盐民财〔2019〕6号、盐财社〔2019〕55号)要求,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我县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孤儿等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城市特困供养维持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不变;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800元,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80元提高到1100元。提标后,集中供养对象在提标净增供养金中每人每年提取500元作为失能(智)特困供养对象护理保险保费,分散供养对象按照每人每年500元标准在近年来提标后提取的统筹资金中安排失能(智)特困供养对象护理保险保费。 三、孤儿生活保障及困境儿童生活补贴 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450元提高到1620元,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200元提高到2400元;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病重残等其他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1160元、870元、725元提高到1296元、972元、810元。 四、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含老武警)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750元提高到1800元。 各镇(区、场)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正在开展的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民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准确把握和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我县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努力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个困难群众。 特此通知。
响 水 县 民 政 局 响 水 县 财 政 局 2019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