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秒故事“梗概”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波、张某涛出狱后,因无固定经济来源,便商议驾车在沿途经过的城市的医院住院部病房内进行盗窃,由张某波负责寻找病房实施盗窃,张某涛负责望风及接应,所盗财物用于沿途的日常开支等,同时准备好盗窃时使用的假发、导航手机、中国地图等物。
之后,张某波、张某涛雇佣轿车从山东省莱阳市出发,途经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等地,在沿途经过的多个城市的医院住院部病房内盗窃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4461.7元。
20天作案经历
2018.2.26山东省枣庄市枣矿集团中心医院 病房盗得人民币28300元
2018.3.9江苏省响水县医院住院部盗得人民币4000元
2018.3.11江苏省张家港市中医院 盗得vivo手机一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盗得人民币2690元
2018.3.17泰宁县总医院盗得人民币3510元公文包一个
2018.3.18沙县县医院盗得人民币900元vivoX9s Plus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
2018.3.18永安市第二医院盗得OPPOR9st手机一部
2018.3.18中午抓获归案
法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波、张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在医院多次窃取病人或陪护人员财物价值人民币84461.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张某波、张某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部分盗窃事实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波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平安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