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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为预防和惩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向全社会通告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俗称“大烟壳子”)、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不论数量多少,都是违法行为,一律强制铲除。
二、凡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凡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自行铲除已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对积极检举揭发、协助收缴毒品原植物种子以及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经核实后,将对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并严格保密。
五、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司法局 盐城市农业农村局 盐城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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