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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9: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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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真相!!!让真相公布,让事实说话,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我是响水昌宇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昌宇公司)法人管广文,身份证320921196310022815手机13705119559住昌宇公司院内。向全国人民爆料:
响水县政协委员林某、疾控中心林某兆丰合作社小贷公司股东。林某专业顶名虚假虚诉。林某小贷公司联业打手。林某法律工作者。林氏兄弟在响水过桥转债吸储放高利贷侵吞多家企业。林氏兄弟套路贷虚假诉讼侵吞昌宇汽车上亿资产,是市重点服务业相关事实与理由如下:
昌宇公司与王某(王某某)和林某(林某)之间为转债关系,转债本金70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而是为该笔转债款提供担保。我公司现提供大量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资料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林某是“套路贷”林某是恶意的虚假诉讼。
一、昌宇公司与林某(林某)转债关系发生的事实经过,证明林某(林某)所谓的已付购房款,实际上是王某转债的本金和利息,林某转债款给昌宇公司700万元,他又借给滕某363万元,林某(林某)主张的已付购房款,正是由以上两笔本金及利息组成。
1、昌宇公司向王某借款700万元。
昌宇公司在工商银行的700万元贷款到期,工行承诺先还再贷。因此工行介绍昌宇公司向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借款700万元,每天利息14000元。2013年10月18日,王某以其父王某某名义借给昌宇公司700万元,先付伍万利息二十天,代昌宇公司偿还了工行贷款,昌宇公司出具了借条,同日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保证,并且有魏某和周某见证担保。昌宇公司把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交给王某某保管。
2、王某将该笔700万元债权转让给林某、林某(林某)
2013年11月8日,王某因需要用钱,介绍昌宇公司向林某转债700万元,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林某。林某与昌宇公司约定,转债期限两个月,每天利息15000元。林某承诺保证帮助昌宇公司贷款办下来,加1千元每天介绍费,昌宇公司贷款下来后再还他的700万元。林某还说如果贷款办不下来,那么有两个方案:(1.)就是将昌宇公司门朝南11间门面和门朝西一间电梯门面和2、3、4楼宾馆租给他,一年租金100万元,租十年抵他的700万借款。有林某和昌宇公司管广文签订的租房合同。(2.)门朝西电梯间门面房和3、4楼宾馆,直接抵他700万元借款。林某将700万元款项转给王某提供的王某账户,昌宇公司与林某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保证,周某作为房屋买卖合同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字。借款合同和借据均由林某一方持有。王某将房产证、土地证转交林某。买卖合同名义上为林某,但实际是林某一手操作。管广文与林某从未谋面,互不相识。一直就以为林某的名字就是林某。
3、腾某诈骗的365万元
林某借款转入给滕某账户的365万元。是滕某以要把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协调来的6300万元赔偿款拿到手,需要先向盐城市国土局交三百多万元税款为借口,以每天2万元利息(60家上访材料内证明),向林某借款365万元。林某转账给滕某365万元一个月之后。林某和腾某合伙一起诈骗管广文,等拿到6300万元赔偿款后,两人会一起投资昌宇汽车城,让管广文先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管广文按林某要求带到兆丰合作社后面小黑屋逼写了40万空头条子,共400万元和66.4万元及40万元三份收条。其中66.4万元是700万元和滕某的365万元组成的利息。40万元是空头条子,有见证人周某在场,并且林某威肋我管广文放老实点,不然我合同和这些东西做这么好起诉吞了你汽车城了。
二、昌宇公司现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前述转债关系的直接和间接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林某是“套路贷”林某是虚假诉讼。
1、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的见证人)证言证明双方为转债关系
2014年4月30日,盐城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周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周某证言称:“被告(昌宇公司)拿工行款到期后,没有钱还,通过熟人介绍到金涛公司拿700万元还工行贷款,后来金涛公司说需要资金。通过王某的介绍,将这700万元转债给林某。转债的700万元是林某操作的。收条是2014年1月7日打的,我在场的。70万元是利息。被告汇了一个20万元的银行凭证也是利息。关于363万元,是腾某说的6300万元拿不出来,缴税收300多万元,到县政府上访以后林某、管广文和我一起在公安报案的。”从而证明是林某借款给滕某的。林某发现情况不妙时开始“套路”管广文。并且报案时林某自己也承认300多万是他被骗的。
周某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的见证人,并在合同上签字。周某作为合同的见证人,其对于合同性质的证言效力极高,而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林某(林某)一方在盐城一审时未对周某的证言,提出任何的反驳证据,对于该证言法院予以采信,足以证明林某是“套路贷”,林某是虚假诉讼。
2、昌宇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借据
证明2013年10月18日昌宇公司向王某借款700万元,王某替昌宇公司偿还工行贷款的事实,与周某庭审时的证言相互印证。
3、昌宇公司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昌宇公司向江苏金涛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借款700万元,为了防止昌宇公司不能还款,王某以父亲王某名义与昌宇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是昌宇公司房屋的一部分。而且昌宇公司把房产证、土地证均交予王某保管,目的是对借款起保证作用。此证据证明在响水当地有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对借款提供保证的习惯。而林某(林某)与昌宇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性质相同,并且林某问王某要了合同复印件,林某制作我和见证人只看到第二页,没有第一页。也能够证明“房屋买卖合同”仅是为转债提供的保证。从而让林某形成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的虚假诉讼,也足以证明是林某惯用的“套路贷”手段。
4、林某.管广文.周某在车上谈滕某诈骗的录音。
录音:“顾警察:他家里(滕某)有没有房产什么东西哦?林某说:不谈他(滕某)房产,就要他(滕某)坐牢,钱没得就算。顾:你怎么300多万你想不要了?什么没得就算哦。林某说:说归说他(滕某)抓起来,他(滕某)肯定想钱了。顾:你主要是把他(滕某)钱扒回头是真的。你说他(滕某)去坐牢了,他(滕某)去做5年牢,你损失这么大,你不吃亏啊。林某说:他(滕某)抓起来,他(滕某)钱就出来了。”证明365万元是林某和滕某之间的借贷关系。
5、林某亲手写的计算本息清单
林某亲手写的本息清单,正是根据昌宇公司和王某转债的700万元、滕某诈骗林某的365万元,计算出本息共计12,564,000元,减去昌宇公司已支付的20万元利息为12,364,000元,就是林某虚假诉讼时主张的已付购房款金额。盐城中院一审庭审中,林某也承认全权委托林某办理房屋买卖合同事宜。因此,林某手写的本息清单与林某虚假诉讼具有直接关联性。
6、管广华证言及汇款20万元利息的付款凭证
2014年5月28日开庭笔录记载,管广华出庭作证,证明受管广文委托汇款给林某20万元利息。林某手写的计算利息清单中在总金额部分减去了20万元,与此证据相互印证。2014年1月7日,昌宇公司向林某(林某)出具的承诺书中也提到“将总房款优惠二十万元作为补偿优惠后房屋地价一千五百二十万元整。前述三份证据中均出现20万元金额,绝非巧合,而是林某计算出的利息金额。
7、2014年2月28日兆丰合作社办公室录音
管广文、林某、王某、周某、滕某谈话录音,腾某在录音中提到“……总共你这边三百多万,半个月之内我先想一百万给你,我偷、抢、卖儿卖女卖肾,不管怎样把你钱处理到位……如形成诈骗,我去拼命也要把钱要回来,这钱后期这三百多万,林某这样办行不行,能不能算半个月利息,利息再少一点”。腾某谈话内容证明其承认欠林某三百多万,还请求林某少算点利息,证明365万元是林某借给腾某的款项。之后林某“套路”管广文写成的二期购房款。
8、林某等人报案录音证明林某被滕某诈骗365万元
林某、周某、管广文到响水公安局就腾某诈骗365万元报案。录音“林某说:先报个案啊,管大爷啊,我们先报案,然后跑贷款哦,和人家都约好了。管广文说:恩,好的。林某说:我今早真考虑到,入股(昌宇汽车城)事情。管广文说:真的,那个新车站马上真通了,我巴不能的。林某说:对啊,你把这个帐先弄给我看看。管广文说:弄了,弄了,会计就在家弄了。不会加你5分钱码子。林某说:到时候事实为准,会计要审计呢。管广文说:对对对。林某说:虚假的这个,也没得意义。管广文说:不可能的,这事情不可能的,那合什么伙。林某说:到时候赶快把小股东全给他清的了。管广文说:对,就我们两人,多一个不要。林某说:打的这个小条子(指昌宇公司案外人)什么东西的全请得了。管广文说:对,真的,我们两人合伙多一个人不要。林某说:那个和你回头再说。”该录音内容与昌宇公司所述的林某承诺帮助昌宇公司包办贷款、昌宇公司用贷款偿还林某转债款的事实相印证。而且林某也知道昌宇公司有股东和几十家案外人,再次证明是林某的“套路贷”而不是二期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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