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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售药店销售退热止咳药品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发热、咳嗽人群的管理,健全完善发现、报告、处置闭环管理机制,有效阻断疫情的扩散和传播,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疫情防控工作最新要求,制定我县零售药店销售退热、止咳药品管理规定:一、所有零售药店自即日起一律暂停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并全部下架。二、零售药店对进店询问购买退热、止咳药品的人员须进行实名登记,填写《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信息登记表》,于每天17:00前将登记信息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三、对具有境外、国内河北、辽宁、黑龙江、北京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和接触史的进店购药人员,零售药店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市场监管、疾病控制部门,并请购药人员就地等待,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流调工作。四、零售药店须主动告知购买退热、止咳类药品的人员就近到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五、零售药店须加强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所有进店人员一律戴口罩、测体温。六、零售药店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串谋涨价、捏造散布违法信息以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七、零售药店拒不执行上述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从严从重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因失职失责导致重大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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