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爆料.合作微信:15295391111 新闻爆料奖励20-200元现金
近日,我局城东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我县经济开发区居民刘某(男,52岁)于2012年期间,使用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为郑某申报户口。目前,该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已被我局行政拘留。【普法】《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