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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们: 为贯彻执行响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及周边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我县绿色发展、安全发展,恳请您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我县禁止燃放的区域为:响水县内北至灌河、南至迎宾大道、东至沈海高速、西至黄响河围圈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和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含托幼机构)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八)建筑工地,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部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相关管理部门,镇村基层组织进行劝阻、引导,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滋事扰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空气质量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公共安全需要大家共同守护。恳请您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主动选择电子鞭炮、鲜花祝福、灯光装饰等文明环保的过节方式,同时积极劝阻身边的违规燃放行为。如发现违规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线索,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守护蓝天白云,共度平安文明佳节!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