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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何女士在奉化某会计培训学校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培训和课目学习,支付培训费4700元。2017年2月,何女士收到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的消息后,提出退还培训费被学校拒绝。4月14日,何女士等9名学员向奉化区物价局投诉,请求责令该校退还培训费。
区物价局依法受理投诉后,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何女士等9名学员在考试政策发生调整后,提出中止培训,退还培训费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应给予支持。根据《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甬价费〔2009〕76号)第十二条规定:“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培训合同终止的,培训机构应当按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培训费”,区物价局进行协调,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供学员选择。最后,何女士等9名学员选择中止培训,学校依照规定退还培训费共计13992.26元。
市财政局发布通知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一种典型的政府行为,对正在履行培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起不可抗力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奉化区物价局根据《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调解双方依照规定解除合同,并按实际培训课时结算费用后退回相应钱款,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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