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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一家三口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张掖、祁连、青海湖、茶卡、敦煌双飞5晚6天游。由于实际旅游情况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张女士向宁波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市旅调委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组织调解,张女士认为旅行社应当承担退赔30%旅游费用的违约责任;而旅行社认为并未减少游客实际游玩时间,只同意适当退赔未能正常购买的门票费用。市旅调委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点评:旅游合同是当事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签订后当事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市旅调委之所以支持张女士一家的诉求,但在退赔额度上有所减少,原因在于以下四点:一是本案合同及其附件行程单对景点游玩时间有明确约定,鉴于月牙小镇、敦煌莫高窟、鸣沙山月牙泉三处景点游玩时间缩短的不同程度,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相关规定予以退赔。二是团费中虽然并未收取茶卡盐湖景点门票,但免费景点在合同中标称赠送景点与事实不符,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三是旅行社对缩短景点游玩时间不同意退赔费用,称已采取措施,但缺少有力证据证明地接导游履约到位。四是张女士提出按每人团费30%的额度1800元进行补偿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持。根据旅行社实际违约情况,市旅调委于法有据支持其每人获退赔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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