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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5623|回复: 6 [响水杂谈] 响水一男子因生活所迫,竟然做出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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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8 08: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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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盐城市亭湖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鉴于被告人丁某主动认罪认罚,且被害人赵某表示谅解,并代为缴纳罚金,遂依法从宽处理,以盗窃罪判处丁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被害人为什么不但谅解被告人的行为,还帮助代为缴纳罚金?法院又为什么会对罪犯网开一面,判处缓刑? 

为生活  被告人盗窃财物

丁某,今年50岁,小学文化,盐城市响水县人,后至盐城市区打工,案发时在亭湖区某仓库从事保管员工作。

虽然月收入仅有2500元,但丁某却是家中的"顶梁柱"。原来,丁某的儿子儿媳均患有重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日常家庭开支均需丁某提供帮助。案发前不久,丁某的母亲又被诊断为癌症晚期,顿时令丁某家中经济状态更为窘迫。

由于经常入不敷出,丁某便时常向其老板赵某预支工资。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透支工资也已经无法满足生活所需。无奈之下,丁某便打起了仓库物品的主意。今年2月2日晚,丁某在其工作的仓库内,趁人不备,窃得抽油烟机1台,价值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仓库老板赵某报警。公安介入调查后不久,便成功锁定了丁某。不久,该起盗窃案件便诉至法院。同时,检察院也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该案,并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

  感其诚  被害人代缴罚金

鉴于被告人认罪,且犯罪事实并无争议,承办法官在庭前便重点审查了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因为根据相关规定,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必须主动缴纳罚金,如果判处缓刑,被告人户籍地(住所地)司法局还需作出接受其社区矫正的意见。经了解,丁某不但无力缴纳罚金,且由于其户籍地与实际居住不一致,户籍地司法局无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考虑到丁某犯罪事实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其家庭情况极为特殊,因此,尽管丁某目前的实际状况并不完全符合认罪认罚并对其从宽处理的情形,但承办法官还是积极作被告人丁某的工作,动员其朝着法律规定的方向努力。在丁某的恳求下,承办法官还与丁某的老板赵某联系,反映了丁某案件的实际状况。由于丁某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加之此次犯罪又系生活所迫,赵某不但谅解其犯罪行为,还表示只要法院判处缓刑,丁某仍可以去其公司打工,并将提前预支工资,帮助其缴纳罚金。同时,赵某还表示愿意无偿提供住所给丁某。

  权利弊  法院判处缓刑

在得知被害人赵某的积极态度后,承办法官遂积极联系赵某拟提供的住所地的司法局,如实反映丁某的案件情况及家庭情况。在多方的努力下,司法局最终同意接受丁某进行社区矫正。

随后,法院立即组织开庭,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以及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宣判后,丁某当庭表示服判,同时一边拉着赵某的手,一边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老泪纵横、泣不成声,代表其全家向承办法官及赵某表示感激,并承诺将倍加珍惜此次机会,努力工作、重新做人,认真接受矫正、尽早回归社会,决不辜负所有给予自己关心和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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