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调整2025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意见的公告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拟对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困境儿童等四类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 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828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分地区调整。 二类地区包括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大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东台市,照料护理标准按三档分别调整为678元/人·月、339元/人·月、113元/人·月; 三类地区(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照料护理标准按三档分别调整为603元/人·月、302元/人·月、101元/人·月。 三、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全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2150元/人·月。 四、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320元/人·月。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7月19日至8月2日。 联系人:曹先生;电话:0515-86660416;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8327298@qq.com。 盐城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8日 来源 : 盐城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