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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约15时,响水县张集乡大东村村民殷某某在其父陪同下到该县人民医院就诊,自述因“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在盐城市三院已血液透析治疗5次,要求住院治疗,接诊医生告知患者能否住院需相关检查后明确是否存在透析的适应症与禁忌症后才可决定。次日下午患者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梅毒阳性。接诊医生告知患方:该院血透中心用于梅毒阳性患者透析的机器仅一台,目前病员排位已满,建议患者到就近医院进行透析治疗。患方表示理解,并签署医患沟通记录。
2019年1月2日18时40分左右,患者病情加重,再次来到该院急诊,院方立即转至重症监护室抢救,21时50分左右,患者出现呻吟、意识模糊,1月3日凌晨1时30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认为院方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索要15万元赔偿金。院方认为患方第一次来医院就诊时,医生已按常规进行检查、并告知患方需转院治疗,对其亲属不合理要求,不同意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后调解员明确指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超过10万元的赔偿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尸检),请亲属方做出决定,一边请医方代表换位思考,站在死者亲属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医方终于同意支付3万元抚慰费。死者亲属经过协商后决定不同意尸检,要求院方赔偿5万元。 通过一番努力,调解员提出:一方往前走加1万,一方往后退少1万,以4万元折中如何?经过反复做工作院方表示同意,调解员立即与死者亲属进行沟通,死者亲属仍在犹豫,调解员苦口婆心的劝说,又分析了一番利弊,最终同意少1万元,要求院方支付4万元赔偿金,医患双方成功签下调解协议书,本争议终结。 (响水县司法局 陈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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