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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苏政地[2018]277 号),响水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
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8 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规定,现将核实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如下:
征地补偿标准: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费 16000 元/亩,未利用地 8000/亩,青苗补助费 1120 元/亩。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 93 号令)和《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规定,16 周岁以下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四类地区(响水) 14000 元/人,16 周岁以上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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