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农村35-64周岁妇女进行“两癌”筛查,是国家一项重要惠民工程,政策性强,关注度高,事关党和政府形象,请客观公正慎重报道。
2.2018年“两癌”筛查期间,我县居民张丽娟不在筛查范围内(该妇女当时年龄34岁),因为本人强烈意愿,从人道主义出发,双港卫生院对其进行了“两癌”筛查。
3.国家对筛查工作的时间要求十分明确,按照国家方案规定,双港卫生院在接到初筛机构的反馈结果后,在国家规定的3个月内对张丽娟进行了电话和上门随访,并督促其进一步检查及治疗。
4.张丽娟初检时,筛查工作人员针对检查发现的其宫颈内口增生、有接触性出血等症状,当面建议张丽娟做进一步检查,张丽娟也听从建议到相关医院进行了检查。
5.张丽娟丈夫刘兵成认为书面筛查结果反馈不及时,春节前不顾事实、漫天要价,要求双港卫生院赔偿125万元。对此无理要求医院予以拒绝。
6.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精神,医疗纠纷发生后,新闻媒体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问题。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3日
附:张丽娟“两癌”筛查的具体情况:
张丽娟“两癌”筛查的具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张丽娟,女,1984年出生,34周岁,农村居民户口,丈夫刘兵成。2018年度“两癌”筛查时,张丽娟因年龄不符合筛查规定年龄(35-64周岁),但经本人申请,双港镇卫生院从人道主义出发,同意张丽娟参加本镇农村妇女“两癌”筛查。
二、筛查情况
​2018年5月24日,双港卫生院开始组织“两癌”筛查,给张丽娟做妇科检查时,医生发现其阴道有脓性分泌物、宫颈内口增生、接触性出血,当场建议其尽快做阴道镜检查或去上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
2018年响水县“两癌”筛查项目“脱落细胞学”和“病理检查”是委托南京金域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检测,因该公司承担全省“两癌”筛查项目检测,标本数量多,出检查结果报告周期为14-21工作日,组织病理检查结果报告周期为3-5个工作日,“两癌”筛查项目办正常在3天内将报告转发到镇区。
2018年6月15日,南京金域公司出具细胞学检查报告,提示张丽娟宫颈“鳞状上皮内高度病变(HSIL)”,建议活检。
6月19日,南京金域公司的筛查报告进入电脑派送系统,隔日打印纸质报告。
6月26日报告派送到响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6月28日报告反馈至双港镇卫生院。
三、跟踪随访
6月4日电话随访张丽娟,想了解其是否已进一步做检查,电话未拨通。国家农村妇女“两癌”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临床有异常的可以直接转诊做阴道镜检查,张丽娟在5月24日筛查当天,医生检查时当场就已经告知她要进一步做检查。
6月28日双港镇卫生院收到张丽娟细胞学检查报告后,于7月16日再次电话通知张丽娟领取报告,仍未拨通。
9月22日再次随访到张丽娟时,电话接通,张丽娟本人讲,她于6月13日已在响水县人民医院复查,结果正常,表示不想再复检。双港卫生院项目负责人苏井梅强调,县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与我们筛查的结果不符,让张丽娟一定要到双港卫生院拿报告,到妇计中心进一步检查,张丽娟称上班不方便,拒绝拿报告。
9月25日双港镇卫生院派专人开车至爱普森制药厂,并请办公室主任一起动员,劝她去复检,张丽娟当时因在上班,没有一起随同,并表明不愿再检查。
9月26日张丽娟来妇计中心做阴道镜检查,当时妇计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她年龄34周岁,不在筛查范围,犹豫是否为她继续提供免费服务,但考虑是高度病变,请示科室主任,决定继续免费为她做阴道镜检查,检查过程中,服务人员问她既往是否有检查,她回答说6月份在县人民医院检查过没有问题,并说“我这么年轻,不会发生宫颈癌的”。 阴道镜检查结果:宫颈肉眼看为可疑,宫颈大片醋白,接触性出血(提示可疑癌?)。根据阴道镜检查情况,必须要做活检,征得其同意后,取宫颈组织进行病理检查,9月29日,标本送至南京金域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10月1日,南京金域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病理报告单,10月8号报告单转至响水妇计中心。
10月9日通知张丽娟及家属来中心取报告,工作人员建议她去上海肿瘤医院手术治疗。
10月13日,双港卫生院对其进行了电话随访,其称已于上海肿瘤医院待手术。
10月25日又进行一次电话随访,患者述于10月19日行“子宫全切术,”术后暂未出院,等待下一步治疗。
11月24日又对其进行了电话随访。11月26日,电话随访未接听。 来自: iPhone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