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响水县怀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一般失信的公示
经查,响水县怀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违反了《响水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响水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所涉违规费用300元予以追回,并责令缴纳违约金250元。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响水县怀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为一般失信行为,并通过政府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信息,公示期为一年。如有异议,请于11月24日前向做出处理意见的医疗保障部门提交异议申请。
响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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