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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2970|回复: 9 [响水正能量] 请经济开发区及其金湾居委会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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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5 20:17: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响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和《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14〕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县人社部门)、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监督、协调和指导。

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村(居)应当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县行政区划分为江苏省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标准。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户在现有家庭成员中确定被征地农民。每户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总人数不大于该农户原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口总数。具体对象由被征地家庭自主产生,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在所在地公示,由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确定。

每户被征地农民总人数小于享有土地经营权人数的,将所征土地面积按分地人口进行均分,属于被征地农民对应的土地按社会保障政策执行,除此之外的土地仍按原征地补偿政策执行。

第七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分别采取不同的安置和保障方法: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达养老年龄后领取养老金;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第八条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中,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

(一)《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实施之前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或已足额领取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二)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靠、挂靠、寄放、暂住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章保障标准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标准按其保障系数测算。保障系数为被征地家庭本期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占家庭农用地总面积的比例。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分地后、《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实施前被征地并已领取安置补助费的,所征农用地计入家庭农用地总面积。

被征地家庭分次被征地的,则分别计算保障系数,被征地农民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标准按照征地时本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再乘以保障系数计算。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县、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十一条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即为本县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十二条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资金用于逐期代缴(代支)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应与其个人专户资金基本匹配。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资金用完后,需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其个人缴纳;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结算。

第十三条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帐户资金用于支付养老补助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保障系数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资金用完后,由县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筹集安排,继续发放养老补助金,直至发放对象死亡。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死亡时,个人专户资金尚有结余的,一次性结算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四章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在征地报批前,县、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县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县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县人社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未经审核同意的,不予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五条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人社部门设立个人分账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县、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县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国土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县、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计入个人分账户。

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超过其本人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的,超过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本人。

被征地农户中除被征地农民以外所征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直接发给该家庭。

第十七条《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安置补助费的:

(一)对劳动年龄段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扣除已领取安置补助费后的余额计入其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

(二)对养老年龄段人员,抵扣其应领取的养老补助金,抵扣完毕后再发放养老补助金。抵扣期间该人员死亡的,将尚未扣完的部分一次性扣除,余额一次性结算给合法继承人。

已经领取的安置补助费不再计算增值收益。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出台后已经征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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