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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1415|回复: 12 [响水杂谈] 陈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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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5 09: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6日,响水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与响水县公安局大有派出所以及响水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的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查获当事人陈某某未经定点进行屠宰生猪用于销售。疑似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7日将案件移送至响水县公安局处理。
2023年4月7日,本机关收到响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情况说明,当事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入罪标准,将该案撤案,退回本机关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的违法所得为12833元。临时屠宰点在2021年1月17日被本机关查获后已关闭拆除。

【处理结果】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生猪产品173.6千克(已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先行无害化处理);
二、没收屠宰工具砍刀5把、挂钩5个、夹子1个、铁制刮毛器3个、磨刀棒1个;
三、没收违法所得12833元;
四、罚款38499元。

【典型意义】
1.依法加大查处违法行为力度。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定点屠宰生猪,制售病死猪、病害肉,私屠滥宰现象时有发生,私屠滥宰行为实施的主要对象为未经检疫甚至廉价收购的病死、死因不明、没有检疫证明,私屠滥宰场所卫生条件极其恶劣,在这样没有任何防护条件下进行屠宰,势必使肉品受到细菌的污染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给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执法人员在办理私屠滥宰案件时,管理对象特殊,多为持有屠宰刀具的违法人员,具有一定的攻击性。本案中本机关和公安部门联合打击私屠滥宰,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确保打击私屠滥宰集中执法行动有效落实。

2.努力营造安全健康生态环境。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肉类消费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2021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了重大的修订,目的就是要加强防疫和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本机关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打击私屠滥宰窝点为重点,加强屠宰监管,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规范肉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屠宰秩序好转,努力实现全县销售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真正实现“放心肉”工程。

3.警示教育各类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加强肉类商品的管理,杜绝病死猪上市,有效保障肉类商品质量安全。通过未经定点私屠滥宰案件的办理,警示从事屠宰活动的各类主体要守法经营,不要因小失大;也呼吁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未经过检疫、非法私自屠宰的肉品,齐心协力共同抵制私屠滥宰。

4.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处罚原则。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为2021年1月16日,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在2021年8月1日实施,且新法处罚力度高于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旧法实施行政处罚,采用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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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5 09:39: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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