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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9551|回复: 6 [响水杂谈] 严打网络谣言!响水公安公布3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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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8 08: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为维护良好网络舆论秩序有效净化网络环境近期响水公安持续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依法行政处罚1名编造“陌生人驾驶摩托车抢小孩”谣言的网民

2024年3月31日,庄某某通过在抖音平台发布“陌生人驾驶摩托车抢小孩”的虚假、未经核实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庄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4月4日,响水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依法行政处罚1名编造“楼上邻居男子酒后殴打妻子”谣言的网民

2024年3月31日,刘某通过在抖音平台发布虚构的“楼上邻居男子酒后殴打妻子”的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刘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4月8日,响水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依法行政处罚4名传播“南京不给日本车上牌照,不给日本车加油”谣言的网民

2024年2月,响水网民高某、吴某得、吴某勤和方某宾4人,先后通过在微信群转发“南京不给日本车上牌照,不给日本车加油”等虚假的、未经核实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经公安机关依法调查,以上四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4年4月,响水县公安局分别对该四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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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上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者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维护网络空间清朗有序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人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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