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羊城加油站于2021年至2024年期间,少申报销售收入18509994.81元,未申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已构成偷税,少缴纳增值税2406299.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0314.99元。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对其罚款126.330737万元。来源:信用中国(江苏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