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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有效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以下简称“举报人”)为举报本县范围内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线索,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奖励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职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举报查实后能够提供信息证明确系举报人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同一案件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以线索登记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后举报人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起关键、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第五条 举报人应自接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地点领取奖励。举报人确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可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同一举报人同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同一线索,其他有关部门已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等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举报人虚假举报、捏造或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 (二)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掌握,或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翔实,且对案件查处或深挖违法犯罪事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查证属实,并据此突破案件查处。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提供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线索; (二)提供非法经营、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线索; (三)提供非法猎捕线索或购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线索; (四)提供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人工繁育、加工食用野生动物、携带寄递的线索; (五)提供为非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包括提供交易场所、加工服务等)的线索; (六)提供涉野生动物非法驯养的重要线索。 第十条 提供举报线索,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举报奖励金按照案件性质,分构成犯罪的、犯罪事实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实施奖励,5000元以下奖励500元;5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800元;1万元以上奖励1000元; (三)对于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两年内未被发现,有关部门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举报人故意骗取举报奖励金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违法行为的线索,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违者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县财政野生动物保护举报奖励专项账户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举报电话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15-86882741 魏主任13584793708 响水县公安局110 王警官151510199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