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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5820|回复: 25 [响水杂谈] 盐城首批防疫药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响水有两家药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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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7 08: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国家新冠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后,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聚焦零售药店等三类重点场所,着力保供应、保质量、稳价格,第一时间发布四类药品及防疫用品价格监管的提醒告诫函、对部分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行约谈,全面开展药品和涉疫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价格专项检查行动,严打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开曝光防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首批)。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筑牢遵纪守法底线,切实担起社会责任,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01案例一

建湖县某药店有限公司某华药店涉嫌强制搭售变相哄抬药品价格案12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建湖县某药店有限公司某华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将迪尔诺布洛芬混悬液1瓶(购进价27元/瓶)与3盒金辛金丐特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购进价29元/盒)组合捆绑,以218元/组进行对外销售,变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当事人强制搭售变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目前,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02案例二

响水益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2022年12月14日,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响水益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现场销售的“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安神补脑液”等相关防疫药品和相关商品时未按要求明码标价。当事人销售药品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目前,响水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03案例三

响水方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2022年12月14日,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响水方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现场销售的“小儿解表颗粒”“碧生源常润茶”等相关防疫药品和相关商品时未按要求明码标价。当事人销售药品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目前,响水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04案例四

盐城市百某大药房中亭路店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2022年12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市百某大药房中亭路店进行检查。现场在货架上未发现有“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但货架上放置有商品标价签标注“连花清瘟胶囊,规格:0.35g*24s,价格:14.80元”。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4日15时48分开始对外以2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共销售10盒。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按设置的商品标价签对外销售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目前,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来源:盐城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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