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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406|回复: 0 [响水杂谈] 响水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告诫函!元旦、春节期间严禁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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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关于规范2026年元旦、春节期间

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相关经营者:      

2026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公平、透明、健康的消费环境,县市场监管局现面向全县各经营主体发出以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秉持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确保商品和服务价格合理,实现合法、诚信经营。

二、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不得虚假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三、对粮油、肉、蛋、奶、果蔬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要保障市场供应,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批发零售环节要合理定价,严禁散布涨价信息、捏造散布缺货信息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对节日礼品、烟酒、工艺品等年货商品,要规范打折、促销、优惠等价格行为,真实反映折扣幅度和优惠条件。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

四、商场、超市、线上线下商品零售行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若因交易条件不同而实施差异化定价,必须标示交易条件及其对应价格,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宾馆酒店、餐饮饭店、交通运输、停车服务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拒绝或违背承诺。不得借节日和重大活动之机哄抬价格、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以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并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六、各旅游景点应严格执行门票价格政策及优惠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规范景点经营摊位的价格行为,要切实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七、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严禁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应积极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应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参与社会共治,共同维护2026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主体,将依法严肃查处。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来源:响水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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